1.FOB
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于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風險和費用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并自費提供通常的交貨憑證。
FOB買方義務:
簽訂運輸合同,支付相關運費,并將船名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買方。
根據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支付貨款
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后所發生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文件,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CFR
賣方義務:
1、FOB項下義務
2、賣方負責租船定艙,將貨物裝至其指定的船上,并支付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買方義務:
與FOB
項下義務相同
CFR
賣方義務:
CFR
項下義務
加上“
按照合同的約定,自負費用辦理水上運輸保險,并提供保險單據”
買方義務:
CFR項下義務
相同:
1.都是用于海洋運輸
2.交貨地點:出口國港口
3.風險轉移界限:裝運港船舷
4.出口清關手續都由賣方辦理
5.必須提交清潔提單
不同:
1.保險合同及費用的支付
FOB
CFR的保險由買方承擔,CIF由賣方承擔
2.運輸合同及運費的承擔
FOB由買方承擔,CIF
CFR由買方承擔
3.價格組成
FOB是成本價
CFR是成本加運費
CIF是成本加運費加保險
1、FOB賣方責任: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FOB買方責任:
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3、CFR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CFR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運人所交貨物。
5、CIF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后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6、CIF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 ,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CFR
賣方責任: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船上,運往指定目的港,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 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辦理 租船 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負責提供商業 發票 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商業 發票 等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6、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買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 規定 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接受運輸單據
擴展資料:
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歡迎閱讀與收藏。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按《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擔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采用FOB術語,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裝上船”(即,ON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則》規定,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該規則的任何規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并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延伸閱讀: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
“前三種術語”(即,FOB、CFR、CIF),是傳統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稱為“老三件”;而“后三種”,由于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采用,也被人們所廣泛接受,因而,又被稱為“新三件”。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于外貿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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