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牌照的摩托車不能在上海開,郊外也不能。《上海城市交通白皮書》也已確立了“逐步減少摩托車,對摩托車實行區域控制,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原則。
因此,這次摩托車專項治理工作實際是貫徹落實“白皮書”的一項具體舉措,將為上海城市道路交通在近期和遠期最大限度發揮公共交通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優化上海城市道路交通結構,最大限度地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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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外地牌照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一律全天候禁止進入上海市(含郊縣)!
不過,膽大的,郊區小心點!比如說晚上啊,應該沒事!市區里就別去了。去了八成回不來!
該牌照車型不能在上海行駛。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調整和補充部分條款的通知》規定查詢得知。外地牌照摩托車不能在上海行駛。
外省市號牌摩托車在上海市除高架道路、中山路(五洲大道至中環線)以外的道路和橋梁行駛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外地牌照的摩托車不可以駛入上海,別說交警,就是交協管員都會抓的!抓住了,車就被拖進去,然后被送出上海,會被送到江蘇或者浙江離上海近的停車場。罰款,取車還要付費用。外地牌照摩托車最好不要駕入上海。
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以下區域內的道路上通行:
1、沿滬太公路—寶錢公路—滬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滬青平公路—朱楓公路—亭楓公路—S19新衛高速公路—新衛公路—衛六路—滬杭公路以及本市與浙江、江蘇省交界線所圍合的區域。
2、沿外青松公路—滬青平公路—復興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趙公路—北青公路所圍合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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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發展規劃、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導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發布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遵守上述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和通知、決定規定。
上海市交通管理條例對外地牌照的摩托車并未進行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公安局發布了摩托車禁止通行規定,具體如下:
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以下區域內的道路上通行:
1、沿滬太公路—寶錢公路—滬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滬青平公路—朱楓公路—亭楓公路—S19新衛高速公路—新衛公路—衛六路—滬杭公路以及本市與浙江、江蘇省交界線所圍合的區域(不含上述道路)。
2、沿外青松公路—滬青平公路—復興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趙公路—北青公路所圍合的區域(不含上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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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托車、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