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自己不提出遷移戶口,上海集體戶口是絕對不會打回原籍的。
在外地工作可以暫停上海的繳費,在外地繳納社保,將來再轉移到上海來。
如果外地的單位把社保繳費直接支付給你,有你在上海繳費也可以。
但不如上一種方法好,因為享受醫療、工傷等待遇會有些麻煩。
擴展資料: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有關材料。
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復印件)。
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發票或有關憑證。
二、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
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干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錄(聘)用通知(或報到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
錄(聘)用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為被企業錄(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
只要你自己不提出遷移戶口,上海集體戶口是絕對不會打回原籍的。
在外地工作可以暫停上海的繳費,在外地繳納社保,將來再轉移到上海來。
如果外地的單位把社保繳費直接支付給你,有你在上海繳費也可以。
但不如上一種方法好,因為享受醫療、工傷等待遇會有些麻煩。
擴展資料: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后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干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擴展資料:
辦理上海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般為5年時間,詳見下列文件。
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困難調滬服務指南
辦事依據
1、《關于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字第12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工作的通知》(人發[1999]80號)
2、《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 9號)
申請主體
由夫妻分居中在滬方作為申請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滬方的(在滬)所在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申請。
受理條件
本市戶籍的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職或辭職后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身體健康,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在滬有接收單位,并簽訂聘用期3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3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3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遷移戶口的程序:
1、只要原籍居民或村民委員會同意接納你入戶,并且與你簽訂接收協議或出具接收證明;
2、持接收協議(證明)與本人身份證到原籍派出所開具同意接受戶口的準遷證;
3、持準遷證到你現在戶籍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出戶口的遷移證;
4、持遷移證、身份證再回到原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法律分析:如果從農村遷到城市居民,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遷回,這是政策不允許的。
農村戶口遷出來再遷回去還算農村戶口。必須由所要轉入的村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然后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查看其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戶口準入政策。只要通過了,半個月就可以辦理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