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但是需要正常的領養手續,私下里口頭承諾,那是不能上戶口的。民政局認可的領養手續,那是可以上戶口的。
謝謝你的提問。望采納。
隨父(母)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父(母)戶口所在地。
2、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
3、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
4、子女未成年。
你好!法律規定收養人的條件是:
1、無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雙方年齡差應在40周歲以上。
6、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符合條件就可以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章中對收養關系的成立作了相關法律規定,如第四條中就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在第五條中,規定了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即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及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要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經濟條件、身體健康條件及撫養教育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中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年滿三十周歲這4個條件。
第九條中則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
的限制。此外,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另據介紹,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同時,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相關收養的法律法規:
《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九條中則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希望對你有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122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
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后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干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收養條件:
(一) 無子女。
(二)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滿30周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