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四、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質檢機構開展對無需/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事宜的監督、調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