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6)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
問題十:進口付匯的流程是怎樣的? 憑invoice或者合同直接到銀行辦理付匯就行,付匯后在國際收支系統里進行登記即可。此外,根據付匯日期與進口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同,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還需要進行不同類別的報告,如下:
1. 付匯日供早于進口日期大于30天的,付匯后30天內要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進行預付報告
2. 付匯日期晚于進口日期大于90天的,進口日期后30天內要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進行延期付款報告
3. 在上述日期區間內的,不需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