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規范赴港澳定居審批工作,維護正常出入境秩序;同時,增強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出入境管理部門廉政勤政建設,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一、赴港澳地區定居條件
依據《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請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關系;受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一名14歲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請人需年滿18歲、不滿60歲;父母均需年滿60歲,一方或雙方定居港澳地區,身邊確無子女照顧。
第三款中“老人”指60歲以上,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身邊無人照料的內地居民;“兒童”指父母均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的14歲以下內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邊無直系親屬,去世后,需內地子女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產業。對多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遺產的申請。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確需赴港澳地區定居的。
以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近親屬”指兄弟姐妹。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32x 40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 申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張同申請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交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四)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六)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與赴港澳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申請去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需提交結婚證明、定居港澳地區配偶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地區年老體弱無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三)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內地無依靠兒童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結婚證明書)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孤兒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需出具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簿、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入童還需出具收養關系合法證明;父母離異的需出具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四)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證明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申請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憑單
上述五款所指港渙居民是外國籍的,需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內的項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證明的事項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申報并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攔目內并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負責對申請人出具意見的單位分別為:
(一)公職人員,由其人事組織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在校初中以上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后,在申請人出境前如發現申請人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單位變換,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五、受理審批程序和時限
(一)領取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表。各地根據本《規范》第一條規定制訂申領《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的規定。內地居民根據當地規定,向戶口所在地
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該公安機關提出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事由和相應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調查,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后報上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復核審批。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天內完成。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后,及時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
式樣見附件2)。
(三)打分排隊,公布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打分標準(見附件3)為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隊,并公布打分排隊情況。
(四)公布發證名單。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限定名額,依照排隊先后順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簽發證件前15天,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室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區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況,接受群眾監
督,并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式樣見附件4).
有關部門和群眾對公布放行名單中某申請人有異議,審批機關應緩發證件,并立即組織核查。
(五)簽發證件。公布發證名單15天后無異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并將證件當面交申請人。持證人憑注銷戶口證明和交還身份證的回執,領取證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群眾提出的異議或舉報,發現確實不符合條件、已喪失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在調查核實后取消定居資格并公布處理結果。
六、限額分配比例
各類申請人占用名額比例見附件5。
七、打分標準
各類申請人具體打分標準見附件3。
八、收費標準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申請手續費5元人民幣。
九、有關表格的印制
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附件格式自行印制相應表格。
十、實施日期
本規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規范相抵觸的,以本規范為準。
附件:
1、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
2、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批準通知書格式;
3、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標準(表);
4、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通知書格式;
5、全國各地前往港澳定居分類名額占用表。
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標準(表)
一、夫妻團聚類打分標準
項目 分居時限 總分
檔次 分居日期:
分值 分居天數*0.1
得分
說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申請人。夫妻每分居—天,得0.1分,以此遞加,計算結果為總得分。
分居時間從結婚之日起計算;結婚時夫妻雙方均未在港澳地區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蓋有出境驗訖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證》等證明確切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時間從出境之日起計算,否則按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首次簽發之日計算,只填有月份的,按當月1日計算。
二、照顧無依靠父母類打分標準
項目 申請人年齡 被照顧人年齡 總分
檔次 18—30歲 31—50歲 50—59歲 被照顧人出生日期:
分值 10 20 5 歲數—59
得分
說明:此表用于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無依靠父母的申請人。
申請人以18歲(含18歲)為起點,59歲(含59歲)為限。申請人依年齡段分別得分。被照顧人以60歲為起點(含60歲),長1歲得1分。如60歲得1分,61歲得2分,以此遞加。申請人與被照顧人得分之和為總得分。
三、無依靠老人投靠親屬類打分標準
項目 申請人年齡 投靠親屬 總分
檔次 請填寫申請人出生日期: 直系親屬 近親屬
分值 歲數—59 15 5
得分
說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
被投靠親屬以親屬關系遠近分別計分;申請人以60歲(含60歲)
為起點,每長1歲得1分,以此遞加。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得分之和為總得分。
四、無依靠兒童投靠親屬類打分標準
項目 申請人年齡 投靠親屬 總分
檔次 申請人出生日期(僅限于l—14歲): 直系親屬 近親屬
分值 15—申請人歲數 15 5
得分
說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內地無依靠1-14歲的兒童。被投靠人以親屬關系遠近劃分;申請人以出生為起點,14歲為限,l歲(含1歲以下)兒童得14分,每長1歲,減1分,以此遞減。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得分之和為總得分。
五、繼承產業類打分標準
項目 繼承順序
檔次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 第 繼承人
分值 10 9
得分
說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申請人。得分以繼承順序為準,第—順序為l0分,第二順序為9分,以此遞減,計算結果為總得分。
第一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