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處理及賬務處理
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處理及賬務處理是不同的,分述如下:
(一)生產企業一般貿易的免抵退稅的賬務處理: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 價)作如下會計處理: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
2.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處理: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處理: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作如下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例:某企業有出口業務與內銷業務,2014年2月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國內采購原材料,取得專用發票,注明價款為200萬元,稅額為 34萬元。貨已驗收入庫。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為300萬元,且單證信息齊全。此貨物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5%.
從以上給出的信息,我們可作如下計算步驟:
1.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00×(17%-15%)=6(萬元)
2.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100×17%-(200×17%-6)=-11(萬元)
3.出口退稅免抵退稅額=300×15%=45(萬元)
4.因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出現的留抵稅額是11萬元,小于免抵退稅額45萬元,國家默認這11萬元留抵稅額是由于生產外銷產品所購進原材料已支付的進項稅還沒有抵完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可以申請退稅11萬元。
5.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45-11=34(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1.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計入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
2.應退稅額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1
3.免抵稅額部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產品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34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4
(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增值稅)核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1)購進出口貨物時,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貨物出口后,根據增值稅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計算征退稅差額及應收出口退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征退稅差額)
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收到出口退稅款,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消費稅)核算
(1)貨物出口后計算應退稅款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費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請參考總局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經研究,現將2004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
(一)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凡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后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對外貿企業自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具體規定另行通知);但對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和自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等其他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貨物,還須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對出口企業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上述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時,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二、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關于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稅部門應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時限內,受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并按時辦理完畢有關退(免)稅手續。
五、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退稅部門應及時予以受理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退稅部門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
對出口企業提供的退(免)稅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在申報期結束前,退稅部門不得以沒有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六、退稅部門受理申報后,在審核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退稅部門可先使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有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該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七、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八、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出口退稅A類企業審批權的通知》(國稅發〔2003〕117號)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