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總價填報為110/10000/3。
二十三、雜費
指成交價格以外的、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雜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
例如:應計入完稅價格的1.5%的雜費率填報為1.5;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報為-1;應計入完稅價格的500英鎊雜費總價填報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二十五、件數
本欄目應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艙單件數為集裝箱(TEU)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2、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六、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欄目填報進(出)貨物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八、凈重(公斤)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九、集裝箱號
集裝箱號是在每個集裝箱箱體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
本欄目用于填報和打印集裝箱編號及數量。集裝箱數量四舍五入填報整數,非集裝箱貨物填報為0。
例如:TBXU3605231*1(1)表示1個標準集裝箱;TBXU3605231*2(3)表示2個集裝箱,折合為3個標準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個集裝箱的情況下,其余集裝箱編號打印在備注欄或隨附清單上。
三十、隨附單據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并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的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的代碼。
三十一、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如“以產頂進”填報“13”。
生產廠家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本欄目供必要時手工填寫。
三十二、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內容:
1、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2、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
3、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本欄目,即“轉至(自)XXXXXXXXXXXX手冊”。
4、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
本欄目下部供填報隨附單據欄中監管證件的編號,具體填報要求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號碼。一份報關單多個監管證件的,連續填寫。
一票貨物多個集裝箱的,在本欄目打印其余的集裝箱號(最多160字節,其余集裝箱號手工抄寫)。
三十三、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報關單中的商品排列序號。
第二行專用于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登記手冊》中的項號。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報與《登記手冊》一致的商品項號,所填報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2、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3、料件復出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4、成品退運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5、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
6、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三十四、商品編號
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符的,應按實際商品編號填報。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打印規格型號,必要時可加注原文。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
2、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準。禁止、限制進出口等實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稱必須與交驗的批準證件上的商品名稱相符。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型號一致。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指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數量及計量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打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一行。
2、凡海關列明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報明該商品第二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3、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還需填報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下方(第三行)。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不相同時必須修改備案或轉換一致后填報。
三十七、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指進出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指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中國”(代碼“142”),進口報關單填報原料件生產國。
2、深加工結轉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中國”(代碼“142”)。
3、料件復運出境貨物,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運境內的,填報“中國”(代碼“142”),復運出境時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
三十八、單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三十九、總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幣制
指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幣種。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情況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貨幣名稱或代碼,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轉換后填報。
四十一、征免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征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
四十二、稅費征收情況
本欄目供海關批注進(出)口貨物稅費征收及減免情況。
四十三、錄入員
本欄目用于預錄入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人員的姓名。
四十四、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于預錄入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單位名稱。
四十五、申報單位
本欄目指報關單左下方用于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總欄目。
申報單位指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直接向海關負責的企業或單位。自理報關的,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委托代理報關的,應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位地址、郵編和電話等分項目,由申報單位的報關員填報。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報關單的填制日期。預錄入和EDI報關單由計算機自動打印。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關審單批注欄
本欄目指供海關內部作業時簽注的總欄目,由海關關員手工填寫在預錄入報關單上。
其中“放行”欄填寫海關對接受申報的進出口貨物作出放行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