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簽字、蓋企業公章。(正反面在一張紙上上傳)(1份)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上傳至第三項“企業法人同意分支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書面申請材料原件”中)(1份)
線下辦理需攜帶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簽字、蓋企業公章。(正反面在一張紙上)(1份)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4、委托書。(若委托辦理,需辦理人員攜帶法人簽字蓋章的委托書)(1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二條
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