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舊機動車經紀(不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和不需經營許可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模板示例43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儀器儀表、光學儀器、電子產品、辦公用品、數碼產品、家用電器、一類醫療器械、制冷設備、日用百貨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模板示例44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批零:百貨、預包裝食品
模板示例45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服裝批發;鞋帽批發;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及器材批發(不含弩);首飾、工藝品及收藏品批發(不含文物);建材批發;服裝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零售;紡織品及針織品零售;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零售;廚房用具及日用雜品零售;鐘表、眼鏡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弩);五金零售;其他室內裝飾材料零售;互聯網銷售。
模板示例46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商務;電子產品、數碼產品、家用電器、五金交電、攝影器材、通訊器材、辦公設備、電腦及周邊配件、箱包、服裝服飾、家具用品、玩具產品的銷售;;國內貿易。
模板示例47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廚房用品、母嬰用品、戶外用品批發、零售及網上銷售(不含倉儲)。
模板示例48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網上批發:喜慶用品
模板示例49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通過互聯網及實體店鋪銷售:服裝、飾品、鞋、帽、箱包(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服裝、飾品加工制造。(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模板示例50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利用互聯網經營服裝。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下:
一、商貿(貿易、電子商務)類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用品、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制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耗材)等;
3、包裝材料等;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白銀、銀制品、珠寶)等;
5、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飾品、汽配、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除衛星天線)、電訊器材、電訊電材、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制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量刀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9、電腦、計算機軟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0、預包裝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儀器等;
12、建筑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潢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14、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19、戶外用品等;
20、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等;
21、醫療器械(1類、2類、3類)。
二、電子科技(計算機科技、科技)類
1、計算機軟件硬件的開發及銷售;
2、計算機技術買粉絲、技術服務;
3、互聯網工程施工、調試及維護;
4、互聯網運營和推廣,代理發布廣告;
5、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兼銷售;
6、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
7、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
8、辦公機具及辦公耗材的批發兼銷售;
9、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