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締約國大會提交新的關于允許已列入附錄Ⅱ的象牙種群貿易的提案。此外,這類新的提案應按照第14.77和14.78號決定處理。
一旦出現出口國或進口國不遵約的情況,或是證明該貿易對其他象種群有負面影響,根據秘書處的提議,常委會可決定部分或完全終止此象牙貿易。
所有其他標本均應被視為列入附錄Ⅰ的物種標本,其貿易應被相應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