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后,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并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于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并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采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并、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征收稅款出口后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按一般貿易交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即為一般貿易貨物。一般貿易貨物在進口時可以按一般進出口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一般進出口貨物;也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按特定減免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特定減免稅貨物;也可以經海關批準保稅,按保稅監管制度辦理海關手續,這時它就是保稅貨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征的再出口業務,按照所承接的業務特點不同,常見的加工貿易方式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協作生產。
擴展資料:
一、加工貿易限制商品包括限制進口類商品和限制出口類商品
:
(一)限制進口類商品
應繳納臺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
(二)限制出口類商品
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
一文了解三種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問
A Sir,老板說要開展加工貿易,拓寬海外市場哦!
答
好事兒啊,近幾年海關對加工貿易出臺了很多政策利好,希望能夠對你們帶來一些幫助。
問
但是現在聽說加工貿易有好多種監管模式,我這個加貿小白有點分不清楚。
答
現在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實施監管,有以“合同”、“企業”、“企業集團”為單元3種監管模式。
問
那我申請哪種方式比較好呢?
答
今天我就把這些模式進行一個對比分析,你們可以結合企業自身條件,綜合判斷申請以哪種監管模式來開展加工貿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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