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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局二者發布的例問都提到:“有消防支隊證明”,但沒有進一步細說有責任方,也沒有提到“管理不善”。從二者發布的答案來看,是先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進行解釋,從而認為火災引起的損失不是非正常損失,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綜上筆者認為,在總局沒有具體文件來明確的情況下,個別地方稅局官方渠道發布了火災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但在實務中,不少從業者買粉絲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也是有地方差異。
因此,穩妥做法是:企業一旦發生火災,首先應當取得消防部門的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劃清責任方,企業管理者先自己搞清楚是否屬于管理不當造成,做到心里有數。再與稅局溝通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若稅局認可那就順理成章不用轉出,切莫盲目憑自己主觀解讀和道聽途說處理,避免造成將來的稅務風險。
提示:
有些特殊情形,是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過的事項(源自2016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政策解答),供大家參考,如下所示:
1、建筑企業在建筑工地搭建的臨時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2、餐飲企業購進新鮮食材,還沒用完就過期或變質了,這是由于行業特點所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3、超市銷售的食品過了保質期還沒有賣掉就銷毀了,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相關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第二次修訂)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第二次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