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 新公司董事會中方成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照片2張(2寸)、聯絡地址和電話
7 授權書(原件2份)
授權書中請注明“授權_______簽署有關設立公司的法律文件”
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8 中方企業的情況介紹
9 房屋租賃(購買)協議書和房屋產權證明(產權單位蓋章);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10 投資承諾(承諾中方的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的50%)
11 合作意向書(包括投資方式,項目名稱、注冊資金、中外方比例、行業類別、注冊地等)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投資者所需文件清單
1 投資方董事會決議(原件2份)
2 投資方的營業執照或開業證明(復印件1份)及投資方的情況介紹
3 投資方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2份)
4 投資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聯絡地址和電話
5 新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委派書(原件2份)
6 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聯絡地址和電話,董事長還需要照片2張
7 授權書(原件2份)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授權書中請注明“授權_____ _簽署有關設立公司的法律文本”)
8 房屋租賃(購買)協議書和房屋產權證明(產權單位蓋章);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9 新公司的企業名稱(“上海+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準備二個以上申請字號)
10 新公司的投資總額、注冊資金、經營年限、經營范圍
11 新公司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照片2張、簡歷、聯絡地址和電話
12 新公司如果是生產性企業,需提供進口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請盡量提供中文文件,或由我方委托政府指定翻譯機構翻譯。)
注以上內容適合設立非特殊經營范圍公司,若有特殊公司設立請參照行業指導
設立外國企業駐滬代表處
一、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
辦理事項
主管部門
收費標準
1
工商登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
2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
3
企業代碼登記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RMB148.00元
4
統計登記
上海市統計局
RMB 50.00元
5
外匯許可證
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
6
稅務登記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RMB 100.00元
7
海關備案登記
上海海關
RMB 340.00元
8
外籍代表就業證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RMB 210.00元
9
外籍代表居留證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RMB 100.00元
10
外籍代表工作簽證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按國別對等收費標準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后,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三、注冊上海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并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的信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簡歷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歷應從高中學歷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只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6.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印制,外國企業或承辦單位可以從登記機關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概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質押)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
設立外商代表處所需準備的材料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