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
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
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樓上對外貿理論有很深入的研究,佩服!
★.到工商管理局注冊個體工商戶或公司(經營范圍必須有”貨物進出口“的字樣)。
★.到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到外經貿局(有的地方稱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
★.到海關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到檢驗檢疫局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到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如果順利,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辦理完畢上述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在商務局辦理。可以在網上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點擊“備案登記”,選擇備案登記機關(自貿區保稅區片區企業選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填寫完成后點擊“保存”按鈕并打印。
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辦理。
1。系統提交申請
企業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進入“對外經營者備案”填寫相關信息,并向商務部提交申請。
點擊“對外經營者備案“——點擊“備案登記”——根據企業情況選擇“備案機關”——選擇好備案機關后,進入企業相關信息填寫,填寫完成后點擊“上報”。
上報成功后,打印出“備案登記申請表”,準備相關材料,到選擇的備案機關提交材料,一般現場就可以拿到《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現場提交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備案登記申請表》;
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并對外公布。備案登記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托函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絡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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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如果您的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面沒有“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須先到工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增加經營范圍,變更稅務登記證。然后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網上系統內進行申報
1、到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取得進出口資質。
2、到工商局增加經營范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3、海關注冊登記,進入海關系統,取得海關進出口代碼,以備進出口報關時調用。
4、公安局備案,刻“報關專用章”一枚。
5、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備案,取得檢疫備案代碼。
6、中國電子口岸備案,將海關、檢疫、外管局和國稅等幾個部門的數據聯網,進口付匯及出口申請核銷單、收匯和退稅時所用。
7、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帳戶開立許可,并出口備案。
8、國稅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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