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7月修訂發布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即征收獎金稅
當時,規定月標準工資為60元
所以,國 營企業獎金稅的免征額為240元,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240元的企業,免征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