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者代碼,根據《聯系單》、《認定表》的有關內容,在退稅審核系統內進行錄入,并對《認定表》進行編號、簽章,將其中一聯交對外貿易經營者。
五、海關登記
1.提交的資料
A.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B.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C.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D.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E.銀行人民幣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一份
F.企業章程復印件一份
G.公章、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H.《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一份
I.《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一份
J.《報關單位報關專用章備案表》一份
注:紅色標注的資料應該先去海關領取,填寫好后,再與其他資料一起交給海關。
2.費用:90元為工本費
4.受理機構:公司注冊地所在區的海關。
六、外匯管理局
(一)、辦理核銷單領取證
1.提交的資料
A.介紹信
B.申請書
C.營業執照
D.《備案登記表》
E.組織機構代碼證
F.海關登記證明
H.稅務登記證
I.公章
2.受理機構:浦東外管局(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81號)
(二)、企業辦理名錄卡
1.提交材料:
(1)企業申請表(在百度上下載“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表”);(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3)工商營業執照;(4)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上材料需提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一份;另辦理須帶單位公章。
2.辦理地址及電話:陸家嘴東路181號3號門3樓(外管局)
聯系電話:58845285
注:保稅區的企業無需辦理此項。
七、海關電子口岸登記手續
1.提交的資料
A.單位介紹信
B.新增操作員人員身份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C.組織機構代碼證(需經過年審)
D.營業執照副本
E.稅務登記證副本
F.內資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G.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的、注冊登記證明書
H.核銷單領取證
I.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情況登記表(1號表)、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登記表(2號表)、中國電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A類業務申請表(只需原件)
注:申請網上支付權限的企業需要提供經銀行及海關審批的網上支付業務申請表及網上支付企業IC卡登記表
申請無紙化手冊、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的企業需提供上海海關加工貿易企業電子口岸IC卡權限申請表
2.費用:
IC卡(法人、操作員)每個企業至少2張,170/張
設備:讀卡器(208元/只),軟件安裝盤(300/盤)
錄入費:300元/家
注:企業自己可以辦理IC卡,但辦理IC卡的程序比較復雜。
3.受理機構:上海電子口岸(陸家嘴西路153號東109室
八、檢驗檢疫局
1.申請單位一律在網上申請,具體申請步驟如下:
A申請單位登錄買粉絲://買粉絲.eciq.買粉絲/
B.點擊“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進入申請界面
C.新注冊/備案申請
D.輸入9位組織機構代碼
E、選擇:自理備案登記申請
F.填寫自理備案登記申請信息
G.完成填寫保存或提交信息
H.點擊“打印”,打印申請書(備案/注冊登記/信息更改/報檢員注冊)
I、結束申請
2.提供資料:
A.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申請書》;
B.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C.加蓋企業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D.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資格證書》、或《批準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同時交驗原件;
F.加蓋企業公章的《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同時交驗原件。
3.受理機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西路153號)
聯系電話:38620506-17107
九:開立外匯賬戶
1. 選擇開戶銀行
2. 開立外幣結算賬戶
法律分析:1.進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2.點擊“備案登記”,選擇備案登記機關(自貿區保稅區片區企業請選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
3.在線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填寫時請申請單位牢記用戶名、密碼(用戶名不能修改)。
4.填寫完成后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成功后點擊“打印備案登記申請表”(登記表有正反兩頁)。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