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與屬于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與屬于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省市非城鎮戶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單位需要的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四、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現有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