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5、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