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 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的;
(六)家庭生活困難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業維修費等住房消費費用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一)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