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退稅政策,其如果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標準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現將《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商品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列示如下:
(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②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③納稅信用等級A級。
④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⑤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A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C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②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A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③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④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⑤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⑥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⑦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⑧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