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指消費稅)
2)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手續后,應根據出口貨物購進金額和出口貨物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計算出口貨物不得退稅的稅額,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實際收到退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消費稅
4)對不符退稅規定、退稅憑證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退稅的,應調整出口銷售成本,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5)對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實際收到出口退稅如與原申報退稅數不相符時,應調整差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貸: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消費稅
6)對已辦理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如發生退關或退貨的,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到其主管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根據其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應補交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自營出口銷售成本(消費稅)
貸:自營出口銷售成本(不予退稅) (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
銀行存款
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稅的退關退貨,不應補交稅款,也不作上述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