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替代物;
E,修理;
F,宣告合同無效等;
03,當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采取任何一種補救措施時,都不影響受損害一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金額都應與受損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以
可以預料到合同損失為限;而由于受損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失,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簽訂以后,買賣雙方就應該根據合同的規定,各自履行自已的義務。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按CIF術語和憑信用證付款方式達成的合同,在履行這類出口合同時需要進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準備貨物:
備貨有兩個程序
1) 備貨,是出口公司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廠家或倉儲部門下達訂單,要求其按訂單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加工整理、刷嘜等。
2) 報驗,凡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以后,就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準出口。
落實信用證
在憑信用證支付的交易中,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因此,落實信用證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證,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
2)、審證,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某種原因,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商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
外貿進出口流程中的以下環節會使用到外貿函電:
1. 建立業務關系:通過外貿函電來介紹自己的產品,建立業務關系,并發展成為穩定的合作伙伴。
2. 詢盤和報盤:外貿函電也常用于詢盤和報盤中,包含產品信息,價格條款和支付方式等詳細信息,以促進雙方的交易。
3. 還盤和接受:在談判價格或其他條件時,還盤和接受也通常通過外貿函電進行。
4. 處理交易中的問題:外貿函電也用于處理交易中的問題,例如產品質量問題,延遲交貨,或者付款糾紛等。
5. 合同條款的確認:外貿函電也用于確認合同條款,以確保雙方都理解并同意合同的內容。
6. 通知相關方:外貿函電還用于通知相關方關于貨物裝運,到達時間,付款狀態等相關信息。
7. 交流業務細節:外貿函電也用于交流業務細節,例如包裝要求,保險要求,報關要求等。
8. 維護客戶關系:外貿函電還可以用于維護客戶關系,例如發送感謝信,祝賀信,或者提供其他幫助或建議。
總的來說,外貿函電在進出口貿易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是促進交易,解決問題,維護關系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