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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做法不合理——因為,日商于10月7日回電表示接受,雖然超出發盤有效期,但我方立即電告對方其接受有效,即我方表示接受日方遲到的接受,則屬合同成立。
所以,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后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后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