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法律依據:《上海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一)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二)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三)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