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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短期前往香港、澳門:
(一)在香港、澳門有定居的近親屬,須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是臺灣同胞,必須由內地親人去香港、澳門會親的;
(三)歸國華僑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僑眷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去香港、澳門會面的;
(四)必須去香港、澳門處理產業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去香港、澳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