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年滿60周歲。
2、父母和子女在滬共同居住。
3、父母在滬有合法固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5年。
4、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5、子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
落戶的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口遷移證明:原戶籍地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證明已經遷出原籍地;
3、居住證: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以獲得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學校開具的在讀證明等;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一定時間內的社保繳納記錄,以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稅收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以證明在當地具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撫養權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撫養權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落戶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