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后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占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后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于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于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么認定是歸屬于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準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于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準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
通則共包括四組即E組,F組,C組和D組,13個術語.
E組,EXW工廠交貨
F組,FCA貨交承運人,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
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D組,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地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DDP完稅后交貨.
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要承擔貨物到達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DP 完稅后交貨 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1、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貿易領域的一種貿易術語解釋規則。由國際商會通過其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在《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經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與1990年的通則相比變動不大,主要是力求在語言上準確反映國際貿易實務。在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2、《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包括13種貿易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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