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告此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搜頌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
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世友鄭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于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