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于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解.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十八).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對于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國外客人進行修改.
信用證修改的規則如下:
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證;
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
修改信用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內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的情況.
二.對于不可撤消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對信用證修改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兩種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證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證的內容辦事.
三.收到信用證修改后,應及時檢查修改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對于修改內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容是無效的.
五.有關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具真實,有效;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復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一般按照責任歸屬來確定修改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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