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并于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
問題:什么叫根本違反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根據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于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于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而對于復印機這種辦公設備,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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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文章中,筆者以一則因未簽署書面合同導致賣家無法主張貨款的貿易糾紛案例向大家闡述了簽署書面合同的重要性。但在貿易實務中,仍有很多貿易企業在貿易交易過程中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那么對于這種無書面合同的貿易交易,如果買賣雙方出現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為您集中梳理買賣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
STEP 1
首先,當然是建議大家盡量協商處理,并就交易產品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
確定。此為民法典對于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處理方式的原則性規定。
STEP 2
如果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亦無法確定交易產品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則可適用如下規定處理:
一、標的物質量
按照下述標準依次確定(排列在前的標準優先適用)
強制性國家標準
——
推薦性國家標準
——
行業標準
——
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二、價款或報酬
依法應當執行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的,依照規定履行;
沒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訂立合同時
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履行。
三、履行地點
●
原則性規定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交付地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
出賣人將標的物
交付給第一承運人
以運交給買受人的,視為交付。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
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
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
的,出賣人應當在
該地點交付
標的物;
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
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
營業地交付
標的物。
●支付地確定
(1)買受人應當在
出賣人的營業地
支付;
(2)
如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支付價款條件,則買受人應當在
交
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
支付
。
四、履行期限
●
標的物交付期限
出賣人可以
隨時
交付;
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出賣人交付,但是應當給出賣人
必要的準備時間。
●
貨款支付期限
買受人可以隨時支付,最晚應當在
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
支付;
出賣人也可以隨時請求買受人支付,但是應當給買受人
必要的準備時間。
●
檢驗期限
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后
及時
檢驗;
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
(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異議期
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
內通知出賣人。
●
合理期限的確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