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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注冊服務
2
核準公司名稱
3
政府費用(當注冊資本為 10 萬盧比時)
4
起草公司資料(章程,組織大綱,宣誓書等資料)
5
獲取一位董事DIN 碼(Director Identification Number)
6
獲取一 位董事DSC 電子簽名
7
獲取公司TAN 碼
8
獲取公司PAN 永久稅號
9
銀行開戶
10
注冊GST
11
掛名股東2位(提供3個月掛名服務)
12
掛名董事(提供3個月掛名服務)
13
一年的地址服務
備注:后期服務
序號
其他服務
1
印度公司年審
2
做賬報稅
4
注冊地址服務
5
掛名股東董事兩人
四:印度公司注冊流程和所需時間
一般流程是核名1-3天(若沒有核過再加1-3天,另外再收核名費500,核名有有效期一般20天)
核名過了就是提交注冊,注冊一般2周內可以拿到COI ,拿到COI 以后就是安排銀行開戶,基本印度的銀行如ICICI,Kotak都可以給客戶開戶,目前的費用只針對一家銀行的開戶,若客戶要求開多家銀行是可以的,另外收銀行費用。銀行開戶一般3-5天就可以開好,包括給客戶打注冊資本金(目前注冊資本10萬盧比,我們會替客戶做股本存入10000盧比約1000RMB),銀行開戶完了以后會做INC-20A的申報,就是在政府網上做開業申報(申報會要求一些材料,會要求銀行那邊的步驟弄完才能做)。然后就是GST 申報,GST申報要在開業申報完成以后做,成功率最大,我們之前試過銀行開戶跟GST 同時做,會要求補材料。GST大概1-2周完成以后的材料:印度注冊完成的材料都是電子檔自己下載。印度公司注冊,資料收齊后大約 20 個工作日獲取到注冊證書。
五:注冊完了以后 有這些材料:
1.買粉絲i
2.aoa
3.moa
4.股東 KYC
5.公司稅號(PAN)及抵扣稅號(TAN)
6. 網銀銀行賬戶 銀行支票 銀行卡
7. GST 消費稅號
8.董事、股東簽名范本(客戶的董事客戶提供)
9、兩個董事 的 Pan正反面,ad卡正反面(客戶的董事客戶提供)
到印度投資須知
2004-06-07 11:57 (摘自商務部網站)
隨著中印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許多中國企業對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興趣逐步提高。針對中國企業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們編譯整理了一些有關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供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中國企業參考。
一、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分類和管轄
印度政府目前采取積極吸引和鼓勵外資政策,審批程序已經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簡化。從外資項目審批難易程度上外資項目可分為四類:
1、外資股權不超過50%;
2、外資股權不超過51%;
3、外資股權不超過74%;
4、外資股權達100%。
在印度申報外資項目, 只要外國公司的股權不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股權最高限額的限制,外資項目均可享受“自動生效制度”獲得批準,即只要根據印度“儲備銀行”(央行)的規定,向其報送有關表格和資料后投資項目可自動獲得批準。
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最高限額限制的,或另有規定予以排除的外資項目須經印度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印度政府負責審批外資項目的部門是“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
二、在印度投資的途徑與形式
作為中國公司或中國人在印度開展投資活動首先要選擇一定的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的選擇主要取決想要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一般應該選擇按照印度法律所規定納入外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范圍從事商務活動。中國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的主體形式的名稱、特點和職責范圍如下:
1、設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
中國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處開展聯絡工作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一般對從事聯絡活動的聯絡處或代表準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處或委任業務代表的申請要提交“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期限延長的申請可以報“儲備銀行”設置在對代表處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辦事處或委托代表形式從事聯絡活動,印度“儲備銀行”予以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辦事處或業務代表從事商務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必須是從國外匯入的外匯,“儲備銀行”要求每年提交會計報表予以證明。辦事處的業務要嚴格限定在推廣業務和促進從印度的出口,不允許從事生產制造、貿易、執行項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動。
2、擔當代理
中國公司或個人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可以擔當國內公司在印度代理。從事代理活動或接受委托擔當代理的申請報送“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對代理活動有嚴格管理規定,代理可以從事的活動僅限于以賣為目的的產品買賣,其間不允許有任何加工過程。
3、設立項目辦事處
中國公司為執行在印度實施的某個項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設立臨時性項目辦事處,報請“儲備銀行”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批準。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國公司在印度實施任何項目或工程承包須得到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的批準,成立項目辦事處及其業務的開展必須與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對項目或承包工程的批準證書相一致。項目辦事處每年要向“儲備銀行”提交財務報告。
4、設立分公司
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公司的分公司從事貿易、商務和生產的經營活動。成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職責和經營范圍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開展公司業務,例如擔當買賣代理;
b.對母公司的業務從事研究,并向有關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開展進出口業務;
d.促進印度公司與海外公司之間的技術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與“儲備銀行”所頒發的批準證書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每年向“儲備銀行”提交會計報告。
5、設立合資企業
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如同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一樣,受當地法律管轄。印度沒有類似中國的合資企業法等一系列單獨針對合資企業的法律,所設立的合資企業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資格,適用印度公司法、稅收法等所有有關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資企業設立的過程只有一點別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設立,即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中國企業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合資合同 中國公司與印度公司合資成立和經營企業要簽定合資合同,合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資合同中予以規定,合資企業的合同須經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方可成立。
b.董事會 合資企業的章程要明確規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和行使相關權力的條款,要盡可能詳細規定須有中方董事出席會議或經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決定的一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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