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通則》規定,風險轉移界限在裝運港船舷的貿易術語有()
A.EXW
B.FOB
C.CFR
D.CIF
E.CIP
正確答案:BCD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基本原則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風險轉移
動產交付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托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兩者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國際法淵源,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屬于國際慣例;GISG屬于國際公約;
GISG作為一種籠統性的規定,對貨物在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轉移做出了籠統的規定。
而通則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將實務操作格式化,制定的風險轉移規則更加具體。例如FOB,是指
當貨物已運至船上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買方自那時起承擔一切費用
。
但是兩者同時規定風險轉移并不矛盾,可以相輔相成。約定運用2010通則的,用通則的規定。通則沒有涉及的,運用CISG。
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
風險轉移:賣方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貨時,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保險費:賣方承擔
運費:賣方承擔
是名副其實的“到岸價”
CIF
和CFR的風險劃算界限一樣都是船舷,只要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就完成了交貨任務,我的老師在講課時,曾給我舉過一個極端的例子,來幫助記憶:比如貨物是一箱啤酒,裝貨時脫鉤了,它掉到海里,損失就是賣方的,掉到甲板上摔碎了,損失就是買方的,當然賣買雙方是要向負責裝貨的港口索賠的。但的價格是付到目的港的,因為它包括運費呀;CIP和CPT
由于是適應多種運輸方式,所以它們的交貨地和風險劃分界限是承運人的監管場所,只要把貨安全的交到承運人的手中就完成了交貨,舉個例子:運輸貨物的汽車在去往承運人監管場所的路上發生了車禍,損失就是賣方的,在承運人的監管場所發生了火災,損失就是買方。買方不能因為還沒裝上運輸工具,向賣方索賠,而只能向承運人索賠。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即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即買方自貨物按規定的方式送達后承擔所有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而一定不會是風險于越過船舷時轉移。因為,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并沒有模糊具體轉移時刻,也就是更加明確了貨物風險的轉移是在裝運港的船上,由此避免了“船舷”這個概念的不確定性,因為在實際裝船時由于風力等因素會造成貨物在船舷左右搖擺,而無法確定究竟是否“越過”船舷。所以,為確定和避免爭議,用“船上”替代“船舷”,這樣就避免的不確定性的爭議。
拓展資料:
1、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買賣兩方所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等的區分通常是通過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來確認的,即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則對應的買賣兩方所要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分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共有11種貿易術語。簡單地說,對于賣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商定按時、足量交貨。對于買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接受符合合同商定的貨物,并按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及時付款。
2、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后產生的除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