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的義務,消費者則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無論從市場監管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如果完全沒有可供查看的中文標簽,存在引起行政處罰或訴訟的可能。
特別是對于平臺經營的主要產品化妝品、保健品而言,法規對其標簽內容有著嚴格規定。
跨境電商經營者雖然可以在商品在不加貼紙質中文標簽,但仍然需要在網站顯著位置展示中文電子標簽,標簽的內容也應盡量滿足我國相關法規的要求。
(二)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缺乏紙質中文標簽,可以視為消費者在了解跨境電商商品特殊性,并同意之后,自愿承擔的風險。
跨境電商經營者應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在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提醒消費者跨境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
(三)僅適用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一場景
上述關于商品中文標簽的討論,僅適用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9610),其他方式進口的商品仍需遵守各自的規定。
而且此處的場景單一,只能是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一種情況。
如果是通過跨境電商方式購買了食品,再在電商平臺或者線下店鋪銷售,這樣的行為不僅在海關層面屬于二次銷售違法行為,而且不適用跨境電商商品在加貼中文標簽方面的豁免政策,應當按照一般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標注中文,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
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中規定,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由于我國是消費大國,很多廠家為方便中國顧客了解產品,會印刷中文。因此,以中國為目標市場銷售的商品,銷售商會專門印制商品標識或制作包裝。其他進口商品,為控制成本,同時又遵守中國法律,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形式銷售。
所謂進口食品,一般是指從別的國家,地區市場購買并進入境內市場的食品。因此判斷是否進口食品的標準應當是該食品是否從別的國家,地區購買并進入境內市場,而不是簡單地查看包裝標識上是否全是外文。
在食品流通領域,認定是否進口食品至少需要從兩方面考察。
一是查看食品包裝標識:
①看原產地是否在境外。原產地可以通過
有可能是保稅區加的中文標,這個是一般貿易進口中,海關要求的!就像原瓶的紅酒,進到一線海關后必須加上中午標,才可在中國的市場上上架銷售一樣的!
擴展資料
一種是經過正常報關進來到代理公司的,,所以所有標簽要全部改成中文形式,(消費者知情權)
另一種是在國外銷售的,以特殊形式運輸進來,(沒繳納關稅,而且客戶群體面向的是國外人群)
中文標簽差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6條的規定,進口商品應有中文標簽,特別是進口食品必須粘貼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備案的中文標簽,否則不得進口。因此,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都必須加貼中文標簽,否則不得進口銷售。
但是,跨境商品一般是以行郵的進境方式進入保稅區的,屬于個人物品,貿易方式為個人物品的,是無需提供食品標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