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酒水的公司涉及到的稅種主要包括:
1. 增值稅:根據貨物和勞務的不同,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3%或9%,部分高檔酒水的稅率可能會更高。
2. 消費稅:根據不同酒的類型和含量等情況,酒類消費稅稅率不同,一般在10%-60%之間。
3. 土地增值稅:如果企業通過出售房地產或土地等形式獲得收益,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一般為30%。
4.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但也有不同稅率規定。
每月需要申報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制定申報計劃時,企業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納稅期限等因素,逐個列出填報項目,然后根據實際提供的證明材料和相關記賬憑證計算出相應稅款,并及時向當地稅務局進行繳納。具體要申報的稅種,計稅標準和稅率等相關信息,可買粉絲當地稅務局或其他相關稅務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需要按時、準確地繳納各種稅費,及時進行納稅申報,避免不必要的罰款等問題。同時也要了解到,稅收相關政策可能會因市場、地區、國家等因素發生變化,企業需要及時關注最新稅收政策和要求,做好大規模稅收政策調整的應對工作。
一、增值稅
酒類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一般納稅人,包括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環節的征收率為6%;商業批發和零售的征收率為4%。
二消費稅
(1)糧食白酒 定額稅率 0.5元/500克,比例稅率 20%
(2)薯類白酒 定額稅率 0.5元/500克,比例稅率 20%
(3)黃酒 240元/噸
(4)啤酒 每噸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 250元/噸
每噸在3000元以下的, 220元/噸
娛樂業和飲食業自制的每噸 250元/噸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已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進行調整,因此 鄭莊公 所說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是錯誤的。可以看一下此文件第四條第四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準,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增稅目
(一)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10%;
2.高檔手表稅率為20%;
3.游艇稅率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稅率為5%;
5.實木地板稅率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分別為:
(1)石腦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2)溶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3)潤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4)燃料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
(5)航空煤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計量單位換算標準分別為:
(1)石腦油 1噸=1385升;
(2)溶劑油 1噸=1282升;
(3)潤滑油 1噸=1126升;
(4)燃料油 1噸=1015升;
(5)航空煤油 1噸=1246升。
計量單位換算標準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于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關于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屬于護膚護發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四、關于調整稅目稅率
(一)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
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
(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
(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
(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
(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二)調整摩托車稅率。
將摩托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
1.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為10%。
(三)調整汽車輪胎稅率。
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四)調整白酒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關于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六、關于以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的納稅問題
生產企業將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七、關于已納稅款的扣除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二)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四)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五)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關于新增和調整稅目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
新增和調整稅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為10%;
(二)高檔手表為20%;
(三)游艇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為5%;
(五)實木地板為5%;
(六)乘用車為8%;
(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
九、關于出口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免)稅政策,按調整后的稅目稅率以及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于減稅免稅
(一)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二)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十一、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通知實施以后,屬于新增稅目、取消稅目和調整稅目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原因發生銷貨退回的,依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商業企業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屬于本通知規定征稅范圍的應稅消費品,不需申報補繳消費稅。
(三)對單位和個人欠繳的消費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清繳。
(四)出口企業收購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稅額的計算,以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注明的稅額為準。
(五)出口企業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并取得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稅目稅率辦理退稅。具體執行時間以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開具日期為準。
十二、關于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以下文件或規定同時廢止:
(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四條、第十一條。
(二)《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026號)。
(三)《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303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四條。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油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78號)第一條、第二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皮卡”改裝的“旅行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17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寶蓮全天候粉底液等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231號)。
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1、酒類產品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要繳消費稅。比例稅率是25%,定額稅率是0.5元/斤,消費稅實施復合征稅的辦法(出廠時征收)。
2、銷售時征收增值稅,稅率是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這里的包裝物押金是含稅價在計算增值稅時,應該換算。
3、然后是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如果在市區適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