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海外留學生落戶有年齡限制嗎(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2021)

时间:2024-07-06 11:21:46 编辑: 来源:

160; 4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準證書);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復印件1份紙質須加蓋單位公章;證件剩余有效期6個月以上

      5《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原件1份紙質附一張2寸證件照

      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

上海留學生落戶條件2021新規

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對于國外學歷的要求

1:需要在國外取得本科或是以上學歷。其中不包含HND項目的本科,或是國內專科轉學分到國外的本科。

2:本科需要在國外就讀滿2年,碩士滿半年,博士滿1年。這里時間要除去回國時間,僅計算就讀期間內在國外的時間。

對于社保、個稅要求

在高水平名單內院校,按照1倍社保、個稅交滿半年。

不在名單內院校,需按照1.5倍社保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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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入職公司要求

公司需要在上海注冊,注冊資金滿100w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特別注意點

1:畢業回國后,兩年內來上海參加工作。

2:回國后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兩年(此處注意,如果畢業后在國外有工作的同學,需提交國外的工作證明+國外的稅單+工作簽證)。

3:社保、個稅、勞動合同三者需要一致,第三方代繳的不符合落戶條件。

4:勞動合同簽署期限要大于等于2年,提交當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以上。

資料拓展:

上海留學生落戶條件2021新規人群:

1、境外高校博士

第一點依然是博士,博士沒有院校排名的相關要求,只有出國學習時間要求。國際院校要一年,中外合辦這樣的聯合辦學要半年。

2、(1)雙一流本科+境外普通院校碩士(2)國內普通本科+境外高水平院校碩士(3)境外本碩連讀,境外本科+碩士

原先是要國內211高校本科+國外普通院校碩士,或者是國內普通高校本科+國外前500名院校碩士,然后累計一倍社保6個月提交材料。現在變成,雙一流高校本科+國外普通院校碩士,或者是國內普通高校本科+高水平大學碩士。只要是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就可以,不再要求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國外院校把前500名改成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因為這個前五百名是綜合四個國際院校排名,每個榜單排名側重點不同,院校排名不同。所以四個榜單的前五百名院校加起來有一千三百所還多,就把前五百改成高水平了。

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2022

一、留學生落戶上海條件:

1.在國外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學位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學習時間應不少于一年;如果是在中外合作辦學的國(境)外高校,累計學習時間不能少于半年。無社保基數,回國就可以落戶上海。

2、碩士學位

國內雙一流本科+國外排名前500院校碩士:按照留學生社保基數交夠6個月的社保;國內雙一流本科+國外非排名前500院校碩士:按照留學生社保基數交夠6個月的社保;國內雙非本科+國外排名前500院校碩士:按照留學生社保基數交夠6個月的社保;國外正規本科+國外正規碩士:按照留學生社保基數交夠6個月的社保;國內雙非本科+國外非排名前500院校:按照按照留學生社保基數交夠12個月的社保,且社保基數比前幾種學歷的留學生更高。

3、本科學歷

國外前500院校本科:繳納6個月社保;國外非前500院校本科:繳納12個月社保基數,且繳納的基數更高。

4、附加條件

國內雙一流本科+境外碩士、國內非雙一流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學碩士、境外本科+碩士、境外高水平大學本科;博士需在國(境)外待滿1年,碩士180天,本科不少于2年;回國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但回國后2年內需在上海工作;同時要求落戶的同學此后一直在上海工作,不能再去外地工作。

三、申辦流程:

1、申請單位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等電子文檔。

2、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請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門告知申請單位補齊或重新上傳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進入人事檔案核實階段。核實通過后,申請單位向受理部門遞交書面材料進行現場受理,受理部門核驗原件、根據實際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受理部門在現場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4、審核通過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人員信息發送至公安部門,并通過“一網通辦”系統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及審核過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上述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或退回的結果及理由。

5、審核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個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境)外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如為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材料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2、出國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如出國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3、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

4、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提供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材料。

5、符合第四條激勵條件的,需補充提交相應材料。

法律依據:

《留學回國工作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二條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三)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二條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三)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三)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四)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五)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六)出國留學前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七)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八)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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