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購的意義要根據具體的公司并購目的確定,大體有以下幾種:
1.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架構。
2.國內市場飽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場。
3.參與國際競爭,需要通過并購消滅競爭對手。
4.為避免反傾銷、反補貼訴訟的原因,將產品產地進行轉移。
5.為實現勞動力和工廠的轉移,而并購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的工廠。
6.通過并購行為,獲得國外的技術、專利、品牌或其他知識產權。
7.為獲得海外特殊資源而展開的海外并購,如并購非洲國家的農作物,海外礦產等。
8.為增強企業的海外知名度,通過并購行為進行的宣傳,比如騰中重工并購悍馬。
9.出于匯率變化原因,而需要將人民幣大規模地轉換為外幣,因此通過并購行為實現資本的國際轉移。
10.為移民而做的海外并購。
11.為實現在國內銷售洋品牌產品,而以并購形式實現海外結構。
12.因上下游企業屬于海外企業,為確保原材料或終端銷售的利益分享,而并購上下游企業。
13.當然還有一些國內企業做海外并購,是頭腦發熱,沒有特別的目的。就是跟風,顯示自己的經濟實力而已。
通過收購獲取海外金融機構的核心業務和團隊(比如券商投行等)
間接控制在海外金融機構被抵押的有價值資產(比如大公司債權和股權,私募等等...)
國際化可以增強人民幣國際化的地位(比如用人民幣結算貿易等等)
為國內企業走出去鋪路,金融服務永遠跟著客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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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大多出于以下原因:一、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并購;二、國內市場飽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場;三、參與國際競爭,需要通過并購消滅競爭對手;四、為避免反傾銷、反補貼訴訟的原因,將產品產地進行轉移。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買粉絲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個人以為:
1、政府支持
中國政府現在很希望中國企業能夠走出去
2、資金閑置
隨著樓市和股市的低迷,有的富人有大量閑置資金在手,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渠道
3、降低成本
中國的人力成本在增加,相比之下,國外的很多資源和成本價格低廉
4、移民需要
很多中國人移民國外,有部分通過投資移民的方式出去。即使不是投資移民,如果在國外有屬于自己的產業,也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
5、買殼上市
有的中國企業通過購買海外的殼,達到在海外上市的目的,減少了很多的繁瑣程序以及文化上的磨合,降低了成本
6、戰略發展
如聯想并購IBM,吉利并購沃爾沃等
7、并購對價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美國巨額赤字債務評級降低,全球經濟低迷,此時并購,支付的對價成本較低。
中國企業海外并購原因是:
1、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架構;
2、國內市場飽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場;
3、參與國際競爭,需要通過并購消滅競爭對手;
4、為避免反傾銷、反補貼訴訟的原因,將產品產地進行轉移。
跨國并購是企業進行發展、獲取競爭優勢的一種重要途徑。隨著跨國并購的數量與金額持續增加,本文對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的動因進行了分析,發現目前促進我國企業進行跨國并購的動因主要包括政府政策的鼓勵、國際市場與品牌的獲得、對于資源與能源的需求以及獲取先進技術。
中國企業海外并購原因錯綜復雜,在經濟全球化的熱潮下,海外并購不應該盲目,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經濟發展實力,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還要注重并購國的法律法規,利用并購國的法律法規來為企業的并購發展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