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納稅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 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免稅規定
1、外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免稅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外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
2、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征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征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擴展資料:
公司要對海外員工支付高額薪酬,一定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簡單區分如下:1.為公司提供服務,使公司利益不受損失,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支付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2.與公司有勞務合同,符合上班和產生工資薪金,需補繳個人所得稅3.與公司產生勞務合同,全額支付報酬支付給該人員個人,要補繳個人所得稅4.沒有勞務合同,一次性支付報酬的,因無法區分是否為在境外的實際工作人員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支付離岸工資需要向您匯報,您可以只把這部分錢匯到香港帳戶,但是要去香港交稅呢看企業屬性。
像您說的這類國企的話,年薪一般都屬于應發工資。個人所得稅一般會向應發工資交稅,具體可以看下個人所得稅表,如果超出一定比例就要補稅。
我覺得在什么國家干什么事業,不應該都有一個共同點嗎?。
個人所得稅=(月工資-4800)*稅率-速算扣除數
雇員當月工薪所得夠繳稅標準,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一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雇員當月工薪所得不夠繳稅標準,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若取得的是不含稅的一次性獎金,則首先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所得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轉化為含稅的獎金。
貴公司總經理在中國公司每月取得工資10000元,減去扣除標準4800后,月應納稅額為5200,適用第三級稅率20%,扣除數為555,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85元。
擴展資料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務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這兩類稅務居民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不會被交換至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即一個人根據中國法規屬于中國稅務居民,根據某外國法規又屬于外國稅務居民,在這種情形下中國仍會將其視作外國稅務居民,會把他的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
中國大陸企業稅務居民的定義
1、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