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行使,而且通過董事會會議進行表決來具體實行的,單個的董事不能單獨進行活。董事會作為公司的代理人:業務活動不得超出公司的業務活動范圍、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的權限、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有沖突時,以股東大會為準。
(2)董事的責任:董事承擔公司代理人和公司受托人雙重角色。
3、經理層(高級職員)——由董事會聘任,權力來自于董事會的授權。公司高級職員通常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司庫和秘書;他們的職權分為:明示權限、默視權限、不可否認的權限。
二十、公司的合并
1、新設合并——新設合并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個新公司的商業交易,新設合并又稱為聯合。(A+B=C)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個或幾個公司并入另一個存續公司的商業交易。因此吸收合并又稱為存續合并。(A+B=A(B))
3、收購——指由收購公司通過其高級管理人員發出收購要約,購買某個目標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該公司的法律行為。
附:收購的類型
1、友善式收購:對目標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損害其經營管理的一類合并。雙方董事會相互協商,確定收購方案。
2、敵對式收購:受到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反對的兼并,收購公司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股票要約,公開收購目標公司股票。
二十一、公司的國籍的判斷(會判斷)
1、依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地來確定國籍
2、以能控制該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國籍來作為確定該公司國籍的依據
3、以公司主要營業所的所在地來確定國籍
二十二、合同的本質
1、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質是交易,是關于交易的協議。
2、大陸法系——合同的本質是“合意”(或稱協議),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二十三、英美法上的對價
1、概念:對價是諾言對諾言人產生約束力的與諾言互為交易對象的東西。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
(1)在法律上,對價的作用在于使諾言對諾言人產生約束力;
(2)對價與諾言互為交易對象,諾言人為得到對價而許諾,受諾為了得到諾言提供對價;
(3)所有作為諾言的交易對象的東西均可成為對價。
2、對價的作用
在法律上,對價的作用在于,它使諾言對諾言人產生約束力。更確切的說,它使諾言發生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價使未履行的諾言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無對價的諾言如果已經兌現,諾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諾言無效要求受諾人返還利益。
3、“充分的”或“完好的”對價的構成
1)對價必須是合法的
2)對價須發生在諾言作出同時或者之后;
3)對價與諾言互為誘因;
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不一定與諾言在價值上相稱;
5)空洞的諾言不能構成對價;
6)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構成對價;
7)既存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二十四、法國法上的原因
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動機。跟動機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觀性、一般性的特點。
2、傳統理論對原因的分類:
(1)信用原因--雙務合同原因(最常見的原因)
(2)贈與原因
(3)清償原因
3、原因的運用
(1)、無原因的合同:標的不存在或標的價值過低。
(2)、基于錯誤原因的合同:指當事人錯誤地相信其義務的存在,但實際上不存在的情況。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offer)
要約是具有足夠的確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圖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撤回:要約發出之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用更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處,以阻止要約生效。
(2)、撤銷:要約在被要約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約的約束。
2、要約的撤銷的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寫明了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基于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要約一般對受要約人沒有約束力,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只是在法律上獲得了承諾的權利,并不承擔必須答復的義務。
4、要約的消失
(1)要約因期限已過而終止;
(2)要約因撤銷終止;
(3)要約因被受要約人拒絕而終止;
(4)要約因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如果沒有發生上述事項,要約于合理的期間過后失效。
附: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會判斷)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其內容往往是不明確、不具體的,其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
(二)、承諾(acceptance)
1、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更確切地說,承諾是受要約人按要約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鏡像原則——完全不改變要約的內容)對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中包含的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
2、承諾生效的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
(1)英美法系——投郵主義
(2)大陸法系和中國——收郵主義
二十六、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締約能力
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非真實意思的表示:錯誤、欺詐、脅迫
5、顯失公平
二十七、合同解釋的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意思說)
指探究當事人的意思為目標的合同解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無法查明時,認為交易未達成一致。
2、客觀主義原則(表示說)
指對諾言、協議的含義確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
主觀意思主義與客觀意思主義的關系: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
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國討論)
1、 英國——合同受挫
在英國,由于意外情事之發生,使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不現實或者沒有履行意義,當事人免除合同義務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證):
(1)合同標的物的滅失;
(2)當事人期望的事件未發生使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個人服務構成合同的標的時,提供服務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約的不可能;
(4)合同訂立后法律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違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的其他情況;
2、美國——目的受挫
美國的合同受挫的四個條件:
(1)主要目的“實質性地受挫”;
(2)該事件的不會發生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假定;
(3)該過錯不是請求免責的一方的過錯所致;
(4)該方沒有承擔法律強加之外的義務;
除此之外,美國還發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的制度。
兩種理論的區別:
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實質性地落空,免責
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
3、法國——不可抗力
大陸法在原則上承認:當債務的不履行是由于不應歸咎于債務人的“外部原因”時,債務人對之不承擔責任 。
外部原因包含三種情況:
(1)不可抗力(三個構成要件:不可預見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
(2)第三人的行為;
(3)債權人自身的行為;
4、德國——合同受挫
(1)、履約的“嗣后不能”
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約責任方面,德國強調過錯概念,債務人應對故意或過失負責。并且采取“推定過錯”的制度。
(2)、交易基礎的瑕疵——兩種情況:交易基礎的事后喪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礎: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
二十九、預期違約(英美法系特有,大陸法系不存在)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到來之前毀棄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賠償,而不必等到履約期已到,前者事實了違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
三十、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
(1)實際履行:令違約方實踐其諾言
(2)損害賠償:讓違約方對受損害方進行金錢上的補償,以此作為對實際履行的替代。
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是一對相關的概念。
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基本方式如下:
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是企業進行國際貿易的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面臨合同履行的問題。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如何進行救濟成為了當務之急。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解決、仲裁和訴訟等幾種方式。
協商解決是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首選方式,它是處理爭議的最快捷、最經濟、最靈活的方法。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可以通過直接溝通、協調、妥協,達成互惠互利的解決方案,避免進一步損失。
協商解決的前提是必須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相對平等的談判地位,否則難以達成良好的協議。
如果協商無果,仲裁是另一種常見的國際貿易違約救濟方式。仲裁是指由一個或多個仲裁人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根據法律和公正原則作出終局性仲裁裁決,該裁決具有強制力。
仲裁的優勢在于高效、保密、成本低,同時也能夠維護商業關系,進行靈活的解決方案,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違約方可能無法履行仲裁裁決,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滿意,此時訴訟便是不可避免的救濟方式。訴訟是指當事人在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當地相關法律作出判決。
雖然訴訟過程較為復雜,時間周期長,成本高,但是它能夠給予當事人更為強有力的司法救濟,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除了上述三種基本方式,還有一些其他的補充方式,比如“國際商會仲裁”,該機構的仲裁裁決受到國際認可和尊重,被視為一種權威裁決。
此外,還有一些國際組織,如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提供專業的仲裁和調解服務,便于當事人尋求更加專業化的救濟途徑。
總之,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基本方式包括協商解決、仲裁和訴訟等幾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救濟。在進行國際貿易時,簽訂完善的合同,做好風險防范措施,是避免違約的最好方式。
當賣方違約,買方可采取哪些主要補救措施
賣方違約有幾種情況:(1)不交貨。(2)延遲交貨。(3)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采取的救濟的方法包括: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