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力的國際組織的約束條件下),決定了這種例外條款和規則就會必然成為貿易保護的依據。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開的高度保護的行業農業、紡織業,便是各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公開的保護產業。但這些產業恰恰是發展中國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是發達國家中相對比較劣勢的產業。
第三節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與稅率適用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掌握)
(一)原產地規則的含義(掌握)
各國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并為執行本國關稅及非關稅方面的國別歧視貿易措施,按一定的標準確定進口商品的原產地
(標準就是原產地規則)。
WTO原產地規則協議:一國(地區)為了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類別(掌握)
包括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數量限制、關稅配額、原產地標記或貿易統計、政府采購時而采用的原產地規則。
典型試題:
(2007判斷)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實施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必須普遍地無差別地適用于所有原產地為最惠國的進口貨物。
答案:錯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掌握)
完全獲得標準: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品。
不完全獲得標準:貨物經過幾個國家(地區)加工、制造的產品,多以最后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①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②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出生和飼養的活動物;
③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領土或領海開采的礦產品;
④其他符合相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完全獲得標準的貨物。
(2)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指原產于非成員國或地區的材料在出口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稅則歸類發生了變化。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FOB)扣除該貨物生產過程中該成員國或地區非原產原料價格后,所余價款在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部分貿易協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A.《亞太貿易協定》:非成員國或原產地不明的總價值≤55%;孟加拉國≤65%
B.《框架協議》下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來自自由貿易區≥40%,即非自由貿易區≤60%
C.CEPA項下的港澳產品不低于30%
D. “特別關稅優惠待遇”:受惠國增值≥40%。
(4)制造加工工序標準
(5)其他標準
(6)直接運輸規則:
直接運輸指優惠貿易協定下進口貨物從該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途中未經過該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
若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直接運輸:
A. 經過其他國家或地區時未做除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B. 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停留的時間未超出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
C. 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停留時,處于該國或地區海關監管之下;
2.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①在該國(地區)出生并飼養的活的動物;
②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③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④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⑤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
⑥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上述①—⑤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⑦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只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⑧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⑨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
⑩在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項所列物品獲得的產品;
⑾從該國領海以外享有專有開采權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物品;
⑿在該國(地區)完全從上述①—⑾項所列物品中生產的產品。
(2)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 適用非優惠原產地貿易措施下兩個及以上國家參與生產或制造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為原產地。
A.稅則歸類改變(最基本) :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使其的4位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發生改變。
B.若稅則歸類不能夠反映實質性改變,用下列 :
a. 制造或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b. 從價百分比: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過貨物價值30%。
注意:上述a.b只適用于“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中具體列明,并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
對未列入該清單的貨物,其實質性改變的標準,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典型試題:
(2008單選)下列不屬于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中的實質性改變標準的是
A 完全獲得標準
B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C從價百分比標準
D加工工序標準
答案:A
(2007單選)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之一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原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的比例:
A.≥30% B.≥40%
C.≥55% D.≥60%
答案:A
2)若在1)中未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證明的:可進行補充申報,海關按照協定或特惠稅率收取等值保證金后放行貨物。
3)若海關要對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進行核查,海關按照最惠國稅率或普通稅率或其他稅率收取等值保證金后放行貨物。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于協定或特惠稅率:
(1)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沒有提交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也未就進口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的;
(2)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業發票、運輸單證等其他商業單證,也未提交其他證明符合《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的;
(3) 經查驗或核查,確認貨物原產地與申報內容不符,或者無法確認貨物真實原產地的;
(4) 其他不符合《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情形。
2.部分優惠貿易協定申報要求
A.《亞太貿易協定》 : 原產地證書、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等。
B.《框架協議》 :主動申明適用協定稅率,提交原產地證書等。
C.港澳CEPA : 申明零關稅稅率,證件:有效的原產地證書等。
D.“特別關稅優惠待遇:申明適用特別優惠惠關稅,提交原產地證書、商業發票等。
3.出口貨物申報要求
出口貨物發貨人,按照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或正本復印件。
4.貨物申報的其他規定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原產地行政裁定。
(五)原產地證明書(掌握)
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關稅優惠的憑證。進口貨物是否適用反傾銷、反補貼稅率、保障措施等貿易政策的參考憑證。
1.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A、指定機構手工或電子簽發;
B、格式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C、證書印章與成員國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引模相符。
D、有效期1年;
(2)《框架協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書應自簽發之日起4個月內向我國提交,第三方轉運時,延長至6個月,FOB≤200美元免交。
(3)CEPA 的原產地證明書
香港簽發機構:香港工貿易署、香港總商會、香港印度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澳門簽發機構:澳門經濟局
(4) “特別關稅優惠待遇”原產地證明書有效期180天,文字為英文。
2.適用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A.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與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被訴傾銷產品(以下簡稱“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時,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B.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確實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經海關實際查驗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海關按與該貨物相同的被訴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C.對于加工貿易保稅進口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進口經營單位在有關貨物實際進口申報時,也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D.對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已經申報進口的加工貿易和其他保稅進口貨物,因故申報內銷是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申報內銷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對于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海關按與該貨物相同的被訴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稅或保證金。
(2)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自海關總署公告規定的加征關稅之日起,進口企業申報進口涉案產品時,不能提供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原產地證明或尚不應加征關稅的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原產地證明或者海關對其所提供的原產地證明的真實性有懷疑的,如經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包括合同、發票、提運單等)及對貨物實際驗估能夠確定原產地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如仍不能確定原產地,且進口企業也不能進一步提供能夠證明原產地的其他材料的,應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按照相應涉案產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在海關審核認定原產地期間,進口企業可在提供相當于全部稅款的保證金擔保后,要求先行驗放貨物。
原產地證明書并不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標準。若海關通過查驗貨物或審核單證認為所提供的原產地證明書不真實的,海關將根據原產地規則標準予以確認。
(六)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部分進口鮮水果、農產品實施零關稅
原產地標準:完全獲得標準;
運輸:直接運輸;或經過香港、澳門或者日本石垣島轉運。
(七)原產地預確定制度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經營單位可以向直屬海關申請對其將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