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3、供應尚待制造或貨物的合同,除非定購人提供大量所需材料;
4、只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因合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2)不屬于公約適用的買賣和事項;
1、明確排除六種銷售: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
----經由拍賣的銷售;
----執行令狀的銷售
----公債、股票、投資證券、票據、貨幣的銷售;
----船只、船舶、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電力的銷售
2、明確排除的事項:
-----合同的效力
-----所有權問題
-----產品責任
-----明確排除的合同
-----補償貿易合同;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或買粉絲服務合同(即一方的大部分義務在于提供勞力或其他服務的合同)
(五)(1)美國公司的抗辯具有理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規定,賣方承擔的貨物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瑕疵擔保義務,限于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并且該權利或要求是以轉售地或做其他使用地的法律作為依據。
(2)中國公司的請求具有理由。因為賣方明知中國公司與將從美國公司購買的機床在土耳其銷售或使用,第三人根據轉售地土耳其的專利法對該批貨物提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具有理由,美國公司違反了其知識產權瑕疵擔保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