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日常監督。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注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七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為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八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備以下車輛技術性能:
1.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車輛,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配置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EBD)。其中,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還應當滿足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條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四)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的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五)按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九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所有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近3年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A級以下等級的情形。
第十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核,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安裝證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二)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工作。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經考核合格: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已在本市辦理居住證。
(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復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復印件。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七)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
已取得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第十七條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注冊,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證明等。
網約車駕駛員注銷注冊后,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機制,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維修并確保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后,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三)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四)為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約車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服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包括在乘客客戶端展示、推送車輛信息或者向車輛推送網約車服務信息等。
(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營運安全、損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有關營運設備以及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并向政府監管平臺報送以下信息。
(一)實時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等營運信息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報備車輛相關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以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
(四)報備駕駛員相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