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可保利益原則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運用
一、可保利益原則概述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
因具有各種厲害關系而享有的為法律所承認并可
以投保的經濟利益。可保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所
必須遵循的原則。
1.構成可保利益的條件
并非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任何利益關系均可
作為可保利益。構成可保利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投保利益必須是一種已確定的,可實現的利
益。已確定的利益是指現有的利益,可實現的利益
是指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而非主觀臆斷可獲得的
利益。
(2)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以貨幣計量的經濟利
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其喪失的
在保險標的上的經濟利益需要得到補償。但是,若
不能用貨幣衡量其價值損失,則難以確定應予補償
的標準。
(3)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主
張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獲得的。
2.可保利益原則在實踐中的作用
(l)可防止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判斷保險行
為與賭博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投保人對其投保的
標的有無可保利益。若以無可保利益的他人財產
或人身作為保險標的投保,則是一種賭博行為。
(2)可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道德危險指投保
人或被保險人為獲取保險賠款而故意地作為或不
作為,由此造成或擴大保險標的的損失。若投保人
對其投保的保險標的無任何利害關系則容易滋生
道德危險。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某種利害關系
—可保利益,則投保則只是為了獲得損失補償或定額給付。
(3)可限制保險賠償程度。在財險合同中,可保
利益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
失所能補償的最高限度,因此,堅持可保利益原則
可以防止通過保險獲取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
益的金額,從而避免違背保險經濟補償的目的,誘
發道德風險。
二、可保利益原則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運
用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所規定的國
際貿易術語決定著雙方承擔的風險的轉移時間,而
風險轉移的時間又與可保利益的轉移時間緊密相
關。因此,國際貿易術語的選擇不僅是對貨物風險
轉移時間的劃分,也是對保險的安排。無論是進口
還是出口商品,都需要辦理保險,因此,貿易術語的
選擇對買賣雙方都至關重要。只有依據交易中所
采用的貿易術語,才能在貨物發生損失時,判定是
買方還是賣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對保險人享
有賠償請求權。國際貨物運輸中常用的國際貿易
術語對風險轉移時間以及由此決定的可保利益的
轉移時間隨貿易術語的不同而各異。
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頒行的((國際貿易術語
解釋通則》(即INCOTERMS1990),13種不同特性
的價格術語可歸納為E(啟運)、F(主運費未付)、C
(主運費已付)、D(到達)四組。據此可具體闡釋風
險及可保利益在買賣雙方的轉移時間。
1.E組。E組只有EXW(ExworkS)工廠交貨
一種術語。這一貿易術語代表了在商品產地和儲
存地交貨的交貨條件,因此此類交易在形式上類似
國內貿易。采用EXW成交時,賣方只要在本國內
地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
置于買方的處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承擔
的風險也隨著義務的完成轉移給買方。買方則要
負責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再將貨物自交貨地運至
目的地。因此,買方自賣方國內接受貨物之后,就
將對需要裝載和運輸的貨物承擔一切風險,從而具
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貨物受損,買主即對保險人享
有賠償請求權。
2.F組。F組包括FCA(FreeCarrier)貨交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