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營規模以及供熱質量等條件,設定為自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起不超過三年。第十二條市供熱主管部門采取招標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選擇供熱特許經營企業:
(一)根據供熱項目性質、規模等條件,組織制定供熱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由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后,擇優選擇供熱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無異議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第十三條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通過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
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供熱主管部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