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發生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結匯、售匯業務中,須報外匯局審批而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的; (五)違規結匯或者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量10%以上的; (六)違規結匯或者售匯筆數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筆數10%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匯、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連續5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的; (二)一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三)連續3個月出現4次或4次以上結售匯周轉頭寸統計錯誤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匯、售匯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以及未按規定進行異常情況備案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年內多次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大額結匯、售匯備案的,由外匯局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幣兌換點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和《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幣與外幣兌換的衍生交易,其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人民銀行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第四條、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公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辦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結售匯業務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1〕1號)同時廢止。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wanzzninyu20473263302011-10-25 19:46:30
賬務處理程序:
1.根據出納轉過來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編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3.月末作計提、攤銷、結轉記賬憑證,對所有記賬憑證進行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4.結賬、對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服務行業的會計賬務處理,以餐飲業為例詳細說明:
設置賬簿:
1、總賬
2、現金日記賬
3、銀行存款日記賬
4、三欄明細賬(分戶賬)
5、材料明細賬(原材料、周轉材料)
6、庫存商品明細賬
7、固定資產明細賬
8、期間費用明細賬
核算過程:
一、 籌集資金
(一) 投入資金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二) 借入資金
1、 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 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3、 還款時 借:短期借款
1、非貿易付匯時首先要正確判斷其付匯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取得非貿易收入所得,通常分為兩類:
(1)一類是積極所得,也稱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即對其營業利潤要在其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所在地征稅,一般對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10%~30%的應稅所得率,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營業利潤,適用25%的法定稅率;
(2)另一類是消極所得,又稱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勞務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所得,對其按照全部非貿易收入所得適用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中外稅收協定中約定有優惠稅率的國家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3)另外,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可以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僅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征稅。
3、非貿付匯
(1)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對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
(2)“非貿易”是相對于“貿易”而言,“貿易”也稱實物貿易,是指國際間的商品流通貿易。“非貿易”也就是非實物貿易,非貿付匯是指因技術轉讓、特許權使用、接受勞務服務等需要對境外付匯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
(3)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是指因受讓外方股權、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潤匯出等資本事項需要對境外付匯。
(4)非貿易是指經常項目下除了貨物貿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務貿易、收益和單方轉移。通常來說服務貿易小于非貿易包含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