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備案登記表編號:進出口企業代碼:
經營者中文名稱經營者英文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經營者類型
(由備案登記機關填寫)
住所經營場所(中文)經營場所(英文)聯系電話聯系傳真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工商登記
注冊日期
工商登記
注冊號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證件號注冊資金(折美元)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
個體工商負責人姓名
有效證件號
企業資產/個人財產(折美元)
備注:
填表前請認真閱讀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備案登記機關
簽章
年 月日
本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如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