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非法律,即其適用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
由于國際商事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適用的制度。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若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拘束力來源于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應當按照慣例的一般含義對合同進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同時國際貿易慣例促進國際貿易規范的統一,減少當事人的爭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