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的一個項目,由勞動保障事業處發放
3、探親待遇
勞人老[1983]20號文件規定:“干部離休后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以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
探親地點只準一處(順路下車的不限)
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離休干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干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
” 4、電話費
規定濟寧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市級機關公務通信管理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濟辦發2008)3號),市級機關(包括黨政、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及參照執行的事業單位)按標準發放電話補貼
執行標準是標準是正廳級400元、副廳級340元、正縣級280元、副縣220元、正科級140元、副科級100元、其他人員60元,非領導職務按同職級90%比例發放,離退休人員按同職級級80%比例發放
文件執行后,不得報銷其他通信費用
市中區沒有執行此文件
目前,我區按照區委辦、區政府辦《關于調整全區離退休干部電話費標準的通知》(濟區辦發〔2000〕3號)的規定發放離退休干部費話費,具體標準是:正縣(實職)及地專級待遇的老干部每月100元、副縣(實職)及地專級兩項待遇的老干部每月80元、正科(實職)及副縣級待遇的老干部每月40元
5、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取暖補貼: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建城[2005]220號)和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省直行政事業人員住宅取暖補貼發放辦法》(魯財行[2005]61號)精神,市中區于2008年開始執行新的住宅采暖補貼辦法
發放標準:住宅采暖補貼執行省、市統一標準
廳級2200元、處級1700元、科級1300元、一般人員1100元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被聘為專業技術職務的,按以下標準發放:正高級2200元,高級 1700元、中級1300元、初級1100元
享受相應待遇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按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的職級對應標準發放
同時具備以上兩種條件的,可本著就高的原則發放
實行新的職工住宅采暖補貼辦法后,停止發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宿舍取暖補貼
防暑降溫費:暑期每人每月12元,暑期為7、8、9三個月
離休干部的防暑費從1987年起同在職干部一樣發放
6、一次性補助
包括:安家補助費、修建房補助費
7、用車
國發[1980]253號、勞人老[1983]10號、國辦發[1983]39號文件,都對離休干部用車問題作了規定
主要內容是給予老干部一定照顧
按級別給以乘車補助,隨離休費按月發放
三、提高待遇 1、享受廳局級、縣處級待遇
根據中組發[1982]13號、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規定,行政14級(含相似級)、行政18級(含相似級)以上的干部,離休后經批準可分別享受廳局級和縣處級的政治、生活待遇
根據中組部老干部局老干辦字[1993]第106號規定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干部離休后提高為廳局級、縣處級待遇的,分別享受副廳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
2、享受廳局級“兩項”待遇
根據魯老[1988]9號文件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資改革前行政15級(含相似級、衛生技術8級)、擔任過縣處級職務的離休干部,除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撤職以上處分者外,可以享受廳局(地專)級醫療、乘車待遇
” 三條缺一不可,才能享受
3、1956年底以前正副科長按正副縣級干部對待
根據山東省委組織部組通字[1994] 26號文件,對五十年代部分科級干部職級問題規定:(1)五十年代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委各干部分管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員會)、省主席(省長)任命的科級干部、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學的正副校長,凡檔案有記載或有任命書的,其正科級干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干部按副縣級干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1956年底以前由省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各市地委任命的科級干部,“文革”前行政17級的,凡檔案有記載的,其正科級干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干部按副縣級干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
4、軍轉干部提高待遇
師、團職轉業干部離退休時,仍達不到原任職務等級的,其離退休后,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師職干部享受廳局(地市)級離退休干部的待遇;團職干部享受處(縣)級離退休干部的待遇
(魯人〔1992〕42號)四、安置與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國家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離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省委組織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廳、衛生廳、公安廳下發了《關于離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暫行辦法》(魯老干〔1985〕95號)
從離休干部易地安置的范圍和去向;服務管理工作;住房;經費;隨遷、隨調人員;安置手續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市中區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有兩種情況:一是工資等全部關系轉入我區管理的
另一種情況是工資、醫療費等其他待遇由原單位管理,我區只是委托管理
第一種情況其政治生活等各項待遇與我區其他離休干部相同,由區委老干部局管理
第二種情況其政治待遇、走訪慰問、組織活動等由區委老干部局負責,其原單位要按規定支付“兩項經費”
離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主要是針對第一種情況
1、離休干部安置原則
魯發〔1983〕59號文:“五、老干部離休后,原則上就地安置
如果本人愿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也應積極安排,提供方便
對愿去農村或小城鎮安置的,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 2、易地安置手續
3、易地安置經費
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所需費,由原單位匯交接受安置單位支付
(勞人老〔1982〕10號)
公用經費,廳局地專級(含享受待遇的)干部每人每年600元,縣處級(含)以下干部每人每年400元;特需經費每人每年150元
(濟老干發〔1989〕12號,魯老干字[1992]11號) 4、易地安置住房
魯老干字〔1985〕95號規定:易地安置離休干部的住房,按國發〔1983〕193號規定,由原單位與安置單位協商解決,費用由原單位支付
安置到城鎮的,由原單位按標準新建或購買住房,產權歸接受單位或接受地區房管部門
安置到農村的,可按魯人老〔1984〕14號規定,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建房補助費500-1000元
對于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房改問題,按中組部老干部局老干字〔1994〕3號規定,“房改中,易地安置離休干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干部的購房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