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一個或多個關境時,海關轉關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種情況。
2.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E.1.,1975年修訂后的《京都條約和TIR car買粉絲s框架下貨物國際運輸海關會議》明細附件E第一章就轉關運輸進行了闡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關過境手續
在海關管制下將貨物從一處海關運到另一處海關的海關手續。(*)
(*)根據1974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補償
系指依據某些海關制度,要求出口或者進口貨物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征方面與之前已經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相同。(*)
注釋
1.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關于對國際運輸中使用的集裝箱海關處置公約》的規定,該術語指復出口或者復進口的某個集裝箱應當與先前進口或者出口的另一個集裝箱屬于同一類型。
2.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僅僅用于因為出現了來自于與那些已經出口或者進口貨物的相同貨物的補償產品,而解除進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暫準進出口。
3.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也可適用于那些將要被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
(*)參見《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貨物
系指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征方面與供進口或出口加工的進口或出口貨物相同的貨物。(*)
注釋:
1.該術語或概念被用于《京都公約》(1974)附約E.4(退稅),E.6(進口加工的暫準進口),E.7(貨物的免稅替換)和E.8(出口加工的暫準出口)。
(*)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貿易區
系指由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后,其關稅領土所形成的實體。區域內的國家具備如下特征:
——對于有關來自自由貿易區范圍內任何國家的產品免除關稅,
——每個國家保留海關稅則和海關法,
——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的每個國家在海關和經濟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慮到不同的海關稅則以及防止出現貿易偏差,貿易應當建立在適用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
——在自由貿易區內消除限制性貿易規則。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區
系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
注釋:
1.商業自由區和工業自由區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商業自由區,貨物被允許作后續處理,但通常禁止加工制造。在工業自由區,貨物可以依據授權加工處理。
2.在《京都公約》(1974)附約F.1中,涉及到自由區的規定。
3.在一些國家,自由區被賦予其他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由港”,“保稅倉庫”或者“對外貿易區”。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邊境貿易
系指在兩個毗鄰的邊境地區,邊民之間進行的進出口貨物貿易
注釋
1.邊境貿易應依據專門的海關法規。
2.在《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8和D、《京都公約》(1974)附約F.3以及《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九第一章中,涉及到適用于邊境貿易的海關便利規定。
31.GOODS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e marchandises)
貨物申報:
指相關人員根據海關規定的貨物申報程序及程序要求提供的貨物詳情所做出的規定形式的陳述報告。
注意:
根據國家規定,相關人員可能是貨物的進口商、出口商、所有人、收貨人、承運人等,或其法定代表人。
32.GUARANTEEING ASSOCIATION(Association garante)
擔保協會:
指被作為一項國際協議合同締約方之一的海關所批準的、為保障根據本協議條款應當支付給該合同締約方海關的一切合法款項得以支付的組織,并且該組織隸屬于保障鏈。
注意:
1、擔保協會通常建立于為便于貨物的臨時入境或國際運輸而制定的國際協議,例如:阿拉木圖、伊斯坦布爾和國際公路運輸公約。
2、在“保障鏈”、“擔保協會”和“發行協會”三個術語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33.GUARANTEEING CHAIN
保障鏈:
擔保協會所隸屬的國際組織所執行實施的擔保計劃。
注意:
1、保障鏈通常建立于為便于貨物的臨時入境或國際運輸而制定的國際協議,例如:阿拉木圖、伊斯坦布爾和國際公路運輸公約。
2、在“保障鏈”、“擔保協會”和“發行協會”三個術語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3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識產權
包括以下權利:
1. 版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權:某一制造商或商家用以確定自己的商品并使之區別于其它產品而使用的任何標志,包括文字,名稱,字母,數字,圖像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意組合。
3. 地理標識,也就是指識別某貨物來源于某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地區或地方的標識,該貨物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4. 工業品外觀設計。
5. 專利權,此項權利適用于技術范疇內的任一項發明,不管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其是新型的,包含創新要素并能用于工業制造,均能產生專利。
6. 集成電路的布局設計(又稱拓撲圖):受保護的布局設計或者包含受保護布局設計的集成電路。
7. 對未透露信息,如商業秘密或者機密性商業信息的保護。
注:1. 此專業術語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
2. 這只是一個大致的定義,海關部門在援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時,應參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35. internal traffic
國內運輸
是指對于在同一關稅區內登上并離開運輸工具的人,以及裝上再卸下的貨物的運輸。
注:1. 另一術語“internal transport”也是指同一意思。
2. 根據《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以及《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3和C)的規定,暫時進境程序下適用的運輸方式都可用于國內運輸。
36. issuing association
簽發機構
是指經海關核準授權能夠簽發ATA,CPD或者TIR單證的機構,此類機構直接或者間接隸屬于擔保鏈。
注:1. “擔保鏈”,“擔保機構”以及“簽發機構”之間存在著聯系。
2. 在某一協約成員國的關境內,此類簽發機構的運作必須經由此成員國的海關核準授權。
37.IMPORT DUTIES AND TAXES (Droits et taxes à l’importation)
進口稅:
基于或與進口貨物有關的關稅和所有其他稅、稅收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由海關以其他國家機關名義給予或代為征收的以提供服務的成本為限的費用。
(*)修訂后的京都條約附件第2章。
3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知識產權:
下列權利: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所有標志,包括文字、名稱、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或者制造商或商人為了識別其商品、使其商品與其他人制造或銷售的商品區分開來所運用的以上因素組合而成的標志;
3、地理標志:能夠確定一個產品原產于某國領土或其某個區域或地方,并且商品的特定質量、名聲或其他特征基本上歸因于該原產地;
4、工業品外觀設計;
5、涉及所有技術領域的、不論是產品還是工序的發明,只要它們是新的,包含了創造性環節,并且可為工業需求所用,即可成為專利;
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撲圖):已被保護的布圖設計或被保護的布圖設計所包含的集成電路;
7、對例如商業秘密和其他商業機密信息等未被披露信息的保護;
注意:
1、該詞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
2、該定義較為寬泛,海關當局在具體應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權利,包括處理假冒商品交易時,應參考TRIPS協議內容。
39. letter-post items
函件
是指現仍生效的《萬國郵政聯盟稅法》(*)所謂“函件”的信件,明信片,印刷品,文獻資料等。
注: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稅法》的規定,此類“函件”須與海關申報單一并提交才能生效。
(*)1974年《京都公約》中的附約F4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第二章中的專項附約J。
40. means of transport for 買粉絲mercial use
商用運輸方式
是指用以有償載人或者運輸工商業貨物的各種船舶(包括船用或者非船用的救生艇以及駁船,水翼艇),氣墊船,飛行器,路面交通工具(包括拖車,半拖掛車,以及各種交通工具的組裝形式)或者鐵路車輛。
注:1. 關于商用運輸方式方面的海關手續具體可見1974年《京都公約》中的附約A3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第三章的專項附約J。這些附約包含了國際運輸中的各種商用運輸方式,其中對“商用運輸方式”一詞的定義包括商用運輸中必備的常用零部件,配件和設備,以及油箱中所用的潤滑油和燃料。
2. 在某些國家,“買粉絲nveyance&rd